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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选择会计制度有何例外

录入时间:2005-03-23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3/2005信息】 《小企业会计制度》已于今年1月1 日起实施,使我国广大小企业从此有了真正属于自己可依据的会计标准和简明读本, 为小企业会计管理选择会计制度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小企业会计制度》总说明规定: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 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并不等于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规 定条件的所有小企业,都必须执行该制度。这是因为《小企业会计制度》仅适用于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据此,有以下几 种情况应区别对待: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因其在业主权益方面具有 特殊性,既无法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又无法适用《企业会计制度》,其会计规 范目前尚处于“真空”地带,有待相关部门针对这类企业的固有特点,专门制定配套 的会计核算办法或核算指南。   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和便于合并会计 报表,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者执行与企业集团一致的会计制度。   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目前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 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 企业标准的,也应转为《企业会计制度》。   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同 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 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换 言之,符合《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条件的小企业,要么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要么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配套核算办法,而不应该再把原来执行的行 业会计制度作为选择性制度。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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