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固定资产的影响及建议

录入时间:2005-03-23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3/2005信息】 1993年12月30日财政部财会 字(1993)83号《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对企业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 计处理是按照生产型增值税规定的,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后,必然对相关行业企业固 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带来较大影响。这种影响按照固定资产核算的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 类。   因固定资产计价基础不一致而导致计提折旧的基数不一致。对于东北地区的符合 抵扣范围的同一纳税企业而言,符合相关抵扣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以不含增值税的价 值入账,不符合相关抵扣政策的固定资产和以往购入的固定资产仍按含增值税的价值 入账。这样同一个会计主体固定资产因计价基础不一致而导致计提折旧的基数也不一 致,最终会给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纳带来诸多不便。   特殊情况下的固定资产重估计价发生困难。一般而言,企业在发生重组、投资等 行为时,必须对相关资产进行重新评估。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等明确规定,企业在 发生重组或固定资产投资、捐赠等特殊行为时,固定资产要按照评估确认价值重新入 账。但是由于符合相关抵扣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以不含增值税的价值入账,不符合相 关抵扣政策的固定资产和以往购入的固定资产仍按含增值税为入账依据。这样上述不 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在重估时由于参照系含税而导致其重估价一般会偏高,其结果是 必然导致固定资产在账面上实际又以含增值税固定资产的重估价值为入账依据。而且 重估后的固定资产价值还将增加资本公积,这显然量不合理的。   转型后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会计信息。由于符合相关抵扣政策规定的 固定资产以不含增值税的价值入账,不符合相关抵扣政策的固定资产和以往购入的固 定资产仍按含增值阁的价值入账。因此对于同类固定资产,不含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必然要低于含税计价固定资产的价值,其所计提折旧也相应减少,在企业其他因素不 变的情况下,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表现为利润增加,资严报酬率提高。有关学者对上市 公司的实证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即增值税转型后公司的资产收益率、每股净收益都 将有所提高,其中对电力、冶炼、石化、化工、大型设备制造业影响最为明显。如此 不同的计价基础和计提基数,不仅使净利润水平会出现明显差异,同时也降低了公司 盈利水平的可比性(包括与抵扣范围之外的其他企业的横向可比性和与本企业历史同 期的纵向可比性)。而外界在大多数情况下却很难真实了解企业的收益是来源于增值 税转型还是来源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由此而提供的信息是否体现了会计信息 的公正性、客观性显然值得怀疑。   根据会计核算的一般原理,针对上述四类影响,同时考虑到税企双方的可操作性, 建议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做以下修改和完善:   增设相关会计科目(或明细账)   1.增设固定资产明细账,以明确区分含税与不含税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入账 价值不仅影响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还直接影响以后各期。因此企业应考虑增设 固定资产含增值税和不含增值税明细账,以分别记录含增值税和不含增值税的固定资 产。对于新购的符合增值税抵扣范围规定的固定资产,应按不含增值税价格记明细账, 而对于以往固定资产和不符合增值税抵扣范围规定的固定资产则记入含增值税明细账。 计提折旧时,企业也要以含增值税和不含增值税的不同计提基础明细区分,以正确核 算企业各类固定资产价值,同时也为以后税收征管奠定基础。   2.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和“固定资产进项 税额”明细科目,用于分别核算企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和经税务机关批准抵扣的固定 资产进项税额。其中“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借方登记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待抵扣 的进项税额,贷方登记经税务机关批准转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余额一般在借 方,反映企业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关于会计处理的方法问题   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后,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计入“待抵扣固 定资产进项税额”账户,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抵扣后,借记“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如果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 人消费等,则企业应视以下情况而定:(1)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已计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账户,此时企业应将其从该账户转出,借记“在 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经税务机关批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计入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 资产进项税额)”账户,此时企业则应从该账户转出,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 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随同固定资产购置而发生 的相关运费也应一并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重估情况下的入账价值问题   当企业发生重组、固定资产投资或捐赠等特殊行为而需要重新评估确认固定资产 价值时,企业应分别就含增值税固定资产和不含增值税固定资产分别评估确认。由于 在账务处理上,企业已在明细账中分别列示含税固定资产与不含税固定资产,所以在 进行价值重估时,对于不含增值税固定资产,应在评估确认其价值时以不含增值税固 定资产为参考系,以避免因含税固定资产重估价高于不含税账面价而产生的资本公积 虚增,也使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前后保持一致。   应在附注中揭示因增值税转型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由于目前增值税转型只是针对东北地区的部分行业企业,其对会计信息影响的程 度会因实施的范围、深度的变化而变化,而这些对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是无法自行分 析比较的。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并使信息使用者据此对企业的业绩有一个 客观的评价,企业在披露企业会计信息时,应将由于实行增值税转型对企业资产计价 的影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润影响数在报表附注中补充说明。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 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与可比,并随着增值税制转型的不断深入扩大,达到完善 增值税会计核算制度的目的。(as20050203012)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