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否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录入时间:2005-03-23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3/2005信息】 问:我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于
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新颁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
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我公司是否可以执行该制度?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
小的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
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
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
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符合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但不能同时执行上述两个制度;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
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
制度》。(bt2005020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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