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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5-03-16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16/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印刷业的企业, 1997年12月,公司新购置了一条生产线,购置成本为560000元;采用平 均年限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价的5%,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但 是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为10年,为此,我公司在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均按照税 法规定的年限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了纳税调整。2004年6月,由于该设备已经超 过实际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公司按规定进行了报废处理。请问,我公司已经调 整的折旧差额是一次性税前扣除,还是按剩余4年分期税前扣除?如何进行税收和会 计处理?   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你公司每年已经提取折旧的金额为:560000× (1-5%)÷6=88666.67(元),6年合计已提取折旧532000元; 而按照税法规定,每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为:560000×(1-5%)÷ 10=53200(元),6年中,合计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为319200元。 按此计算,你公司从1998年~2003年,每年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5466.67元(88666.67-53200),合计调增212800元 (35466.67×6)。该数额正好等于你公司已经提取的折旧额与税法允许税 前扣除的折旧额金额之差(532000-319200)。也就是说,你公司的问 题是这部分已经调增的212800元应纳税所得额能不能确认为财产损失、该如何 进行税收与会计处理的问题。   如果该项固定资产没有报废,仍然在2004年以及以后3年继续使用的话,那 么,每年还是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3200元,4年合计调减212800元 (53200×4)。但是,由于该项固定资产实际已经在2004年度报废,确实 属于发生了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 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和《企业财产损失税 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 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 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但是你公司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财产损失, 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因此,经税务部门按规定审核批准后,你公司可以一 次性在2004年度税前扣除。如果你公司所得税会计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核算,则 直接将减除212800元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相应的所得税金额后,借记“所 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额”;如果你公司所得税会计采用的是纳税影 响会计法核算,由于平时每年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时借记“递延税款”,贷记“应交 税金--应交所得税”,因此,当年一次性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当年正常核算所得 税外,还要与前面对照调整账务,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记“递延税 款”。 (a2005031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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