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3/2005信息】 问: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
增减值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
答:1、根据
财企[2003]181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
对外投资,投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即初始投资成本,下同)大
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额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并按有关规定摊
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额份额的差额,作为资本
公积处理。另财政部1993年下发的《
关于印发〈外商投资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
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3)财会字第474号]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2、外商投资企业原按财政部规定[(93)财会字第474号]文件规定,以
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投资评估增减值已经计入损益的,投出的资产评估增
减值不产生现金流量,企业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一因素。企业按照原有财务
制度规定作为利润处理尚未分配的,可用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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