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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5-03-03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3/2005信息】 问: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 增减值是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   答:1、根据财企[2003]181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 对外投资,投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即初始投资成本,下同)大 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额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并按有关规定摊 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额份额的差额,作为资本 公积处理。另财政部1993年下发的《关于印发〈外商投资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 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3)财会字第474号]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2、外商投资企业原按财政部规定[(93)财会字第474号]文件规定,以 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投资评估增减值已经计入损益的,投出的资产评估增 减值不产生现金流量,企业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一因素。企业按照原有财务 制度规定作为利润处理尚未分配的,可用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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