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调整原企业的账面价值
录入时间:2005-02-2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8/2005信息】 问:企业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时,如
果在评估基准日到调账日的期间内资产数量发生增减变化,如何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
值调整原企业的账面价值?
答:如原评估资产数量减少,即评估基准日存在的资产在调账日前已退出企业,
使得在调账日该减少的评估资产已不存在于企业,无论其评估出现增值还是减值,都
没有调账的必要性,因此,减少部分原评估确认的差额,不再调整账面价值;如资产
增加,即该增加资产于评估日不存在于企业,应按取得资产的实际价值登记入帐,增
加部分不存在评估增值或减值问题。
比如,评估日甲公司库存10000公斤材料,账面价值10万元,评估价值12万元,
评估增值2万元。如果调账日时该材料库存6000公斤,则只需要调整评估增值1.2万元
(2×6000÷10000),减少材料4000公斤部分评估增值0.8万元(2×4000÷10000)
不需要进行调账;如果调账日时该材料库存15000公斤,则10000公斤材料对应的2万
元评估增值金应全额调整,5000公斤材料按照取得时的实际价值正常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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