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5/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的外商投资企业。
建厂之初,曾与美国某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该公司同意我公司利用其技术进行产
品生产。根据协议,我公司每生产一件产品,需付给对方专利权使用费8美分。支付
期限从正式投产之日起连续计算3年。
2000年2月我公司正式投产,2000年2月~2003年1月共计提专利权使用费3895万
元,分别为:2000年2月~12月801万元;2001年1420万元;2002年1500万元;2003年
1月174万元。公司由于在投产初期适逢行业不景气,经营较为困难,资金紧张,经双
方商议,美国公司同意暂缓支付专利权使用费。我市国税机关在例行检查时,要求对
应付未付的“其他应付款--应付专利权使用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为此,我公司
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389.5万元,其余款项3505.5万元一直做挂账处理。
2003年2月,公司资金情况好转,准备向美国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但由于原外经
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进口技术付汇管理极为严格,而公司在立项申报时未将该项
专利权使用费协议一同申报有关审批机构审批,故该笔款项至今未支付。目前美国公
司已注销,此笔款项已经无法支付。
现请问:1.对支付给国外的专利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时间,是在提取时还
是在实际支付时?2.该笔应付款项是并入2003年利润总额,还是应追溯调整至以前年
度损益?该笔款项已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回?
答:根据
国税函发[1998]757号及
国税函[1999]788号文件规定,国内支付单位与
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
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
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
提所得税。其中,对按合同规定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
项,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列入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凡
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作为本期成本、费用的,应在财务
上提取该费用时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你公司的上述业务属于“因债权人缘故导致债务人无法支付的款项”,而不属于
“会计差错”。因此,不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原行业会计制度要
求对“无法支付的款项”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科目,《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
对该项会计政策作了调整,要求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根据
财会
[2001]62号文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从2002年1月1日开始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因此,你公司应将应付未付款项计入2003年“资本公积”,而不是追溯到以往年度。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该专利权使用费已确定不再支付,你公司应将已扣缴的预提所得
税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此,应当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不是3505.5万元,而是
3895万元。
国税发[1999]195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
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应付未付款已确定不再支
付,因此,上述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3895万元应当并入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规
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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