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8/2005信息】 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规
定: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
基础上,按不高于百分之四十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根据此规定,在具体计算剩余折
旧年限时,按下列哪种方法计算:1、(现行年限-已使用年限)×(1-缩短比例);
2、现行年限-已使用年限-现行年限×缩短比例?
答:财税[2004]15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
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
缩短折旧年限。”根据这一规定,东北地区工业企业新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
外)折旧年限=现行年限-(现行年限×缩短比例)。而关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除外)如何适用这一政策(如何计算折旧年限),尚未有文件明确。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