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8/2005信息】 问:
财税[2004]153号文件,关于提
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优惠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问
企业是针对2004年7月1日以后采购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才可以按文件执行,还是从
2004年7月1日起调整折旧率和摊销年限,对以前的数额进行调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04]153号文件,对企业自2004年7月1日后取得
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作了“从2004年7月1日起,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和在
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分别缩短折旧年限或摊销年限”的规
定,而对于2004年7月1日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如何缩短其折旧或摊销年限
没有明确。据悉将发文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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