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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业务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5-01-26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6/2005信息】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经济 效益,也要注重社会效益,因此,捐赠业务经常发生。由于我国对于捐赠业务的会计 规定与税收规定往往不一致,因此期末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一、接受捐赠的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中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 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 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 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 税所得额。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 来销售处理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 形资产摊销额。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任何形式的捐赠均不确认为一项收入,而是确 认为一项所有者权益,记入资本公积账户。设“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资本 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两个明细科目。   由于45号文规定,接受捐赠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制度则规定不确 认为收入,因此,接受捐赠构成了一项永久性差异,其影响纳税金额直接体现在当期。   接受现金捐赠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接受实物捐赠时,作分录:   借: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确认价×现行税率)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处置接受捐赠的实物时,作分录: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明细账与“接受现金捐赠”和“其他资本公积”两 个明细账不相同,该明细账余额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例1.某内资企业2003年10月份接受捐赠的设备一台,根据捐赠设备的发 票等有关单据确定其价值为100000元,估计折旧额为20000元,不考虑设 备的运输、安装等费用,所得税税率33%,则当期应纳所得税=(100000- 20000)×33%=264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设备    10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          264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蹭非现金资产准备   53600   若2004年3月份出售该设备,售价为110000元,存入银行,出售时累 计折旧30000元。无清理费用,因售价大于原值,应缴纳增值税= [110000÷(1+4%)]×4%×50%=2115.38(元)   应纳城建税=2115.38×7%   =148.07(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2115.38×3%   =63.46(元)   账面清理收益=110000-(100000-30000)- 2115.38-211.53   =37673.09(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累计折旧           30000     固定资产清理         70000    贷:固定资产--××设备          100000   借:银行存款          1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1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326.91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115.38          --应交城建税         148.07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63.46   借:固定资产清理      37673.09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   37673.09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536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3600   二、对外捐赠的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金 融保险企业为1.5%)以内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向福利性、非盈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公益性青少 年活动场所的捐赠等,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 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规定的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顿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进行的 捐赠和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3]45号文件中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 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 律法规的公益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一切捐赠支出,无论是否属于公益性、救济 性捐赠,均列为营业外支出,最终冲减本年利润。   从上面的规定可知: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超过规定比例的公益性、救济性捐 赠等税法不允许扣除的捐赠额,构成了永久性差异,期末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例2.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账面成本每件10元,同类售价每件15 元)用于以下捐赠:200件通过政府部门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500件通过减灾 委员会捐给灾区;300件直接捐给某希望小学。适用所得税税率33%,增值税税 率17%,账面利润84960元。   捐赠时,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1255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   该项业务,期末纳税调整为:视同销售的计税收入15000元,计税成本 10000元,年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捐赠调整: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 赠,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其列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2510元(2000+3000 ×17%=2510),不需要调整;直接进行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增应 纳税所得额3765元(3000+4500×17%=3765);向灾区捐赠在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增应 纳税所得额。该部分已列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为6275元(5000+7500× 17%=6275),该企业账面利润84960元,则年末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000元(84960+3765+6275+5000=100000), 允许捐赠额3%为3000元,则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为3275元,调增应纳 税所得额3275元。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97000元(100000-6275 +3275=97000),应纳所得税为32010元(97000×33%= 32010)。(as200501027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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