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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是否有效

录入时间:2004-12-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2/2004信息】 问:1、关于担保资格的问题:有甲乙两 单位,甲单位是乙单位的股东,占20%,乙单位又是甲单位的股东,也占20%, (乙单位的注册资本大于甲单位),请问乙单位能否为甲单位担保,是否具备担保资 格?   2、关于是否要签董事会决议的问题:乙单位是股份公司,有董事会,在为甲公 司提供担保时,没有签董事会决议,而只是授权某人签署,并盖有乙单位的公章,请 问乙单位为甲单位担保是否有效;如果无效请问除此之外,还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决?   答:1、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 为有效”,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 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 定可知,《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禁止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互相提供担保,而且 现行《公司法》对此同样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因此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在符合其他条 件的情况下是合法有效的。   至于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 提供担保”的规定,是限制董事、经理的行为,而并非禁止公司的行为。   2、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 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乙公司授权某人签署担保合同,并加盖单位公 章,可以认定为公司的行为,由公司承担民事法律后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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