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22/2004信息】 问:1、关于担保资格的问题:有甲乙两
单位,甲单位是乙单位的股东,占20%,乙单位又是甲单位的股东,也占20%,
(乙单位的注册资本大于甲单位),请问乙单位能否为甲单位担保,是否具备担保资
格?
2、关于是否要签董事会决议的问题:乙单位是股份公司,有董事会,在为甲公
司提供担保时,没有签董事会决议,而只是授权某人签署,并盖有乙单位的公章,请
问乙单位为甲单位担保是否有效;如果无效请问除此之外,还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决?
答:1、根据《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
为有效”,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
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
定可知,《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禁止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互相提供担保,而且
现行《公司法》对此同样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因此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在符合其他条
件的情况下是合法有效的。
至于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
提供担保”的规定,是限制董事、经理的行为,而并非禁止公司的行为。
2、根据《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
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乙公司授权某人签署担保合同,并加盖单位公
章,可以认定为公司的行为,由公司承担民事法律后果。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