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外方可否将股份质押内资企业
录入时间:2004-12-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7/2004信息】 问:我公司系中美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现我公司的美方股东与中国一家内资企业B企业发生债务纠纷,美方股东拟将其持有
我公司的股份质押给该B企业,以担保美方股东能如期清偿与B企业的债任。不知这
一方案有无法律保障?
答:贵公司的股份质押方案能否实施,关键要解决两个问题:1、美方股东所持
的股份是否可以流通、转让?2、股份质押,可能出现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因此该
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另外,股份质押必须符合股份转让的法定条件。
依据中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
适用中国《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而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并非所有的股份、股票都可以质押,在法律限制自由转让的范围内,以股份出质
的,也受到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是,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
部或部分股份,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份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
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份;如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
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因此,以股份出质必须符合上述股
权的转让的法定条件。
需注意的是:以下列几种情况的股份出质,是无效的。
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
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三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
3、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
4、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份。
如贵公司不存在上述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的情况,且贵公司是已成立
满三年(如美方股东是贵公司的发起人的,方考虑此点),则美方股东可以将其股份
出质。
另,还需查看贵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有无限制股份转让、质押所持股份的限制
性规定,如有限制性规定,贵公司美方股东的股份不得质押。
在此条件下,股份质押需符合法律规定,股份质押可能出现股份转让,进而发生
股权变更,而美方股东的股份质押给中方企业,合资企业可能会变性为内资企业。因
此,贵公司美方股东的股份质押应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且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投
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规定指出:“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
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
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
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
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抵押。”由此,美方股东在将其股份出质时,
应将其股份全部出质;如不能全部出质,而部分出质的,就应保证其未出质部分的股
份不低于贵公司注册资本的25%,且应经其他股东的同意。
若美方股东不能清偿其与B企业的债务,要以出质股份转让变现款清偿的,届时,
如果贵公司的股东均为内资企业,应按《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
理变更登记,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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