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录入时间:2004-12-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7/2004信息】 问:甲是某著名网络公司的业务代表,手
中有公司介绍信和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由于其2000年在股市上亏本,个人债务剧
增。2001年2月,甲因此找到丙,说是因为公司的业务需要借款100万元。丙
同意借款,但要求提供担保。甲找到他的朋友丁,谎称有一笔业务很紧急,由于资金
不足需要丙临时借款100万元,8月份就可以还上,请求丁为其借款做担保。丁考
虑网络公司实力雄厚,也考虑到与甲之间的个人关系,遂同意做保证人。丁是当地有
名的个体户,资金充裕,丙见丁是保证人,遂同意借款。甲与丙签订了100万元的
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填上了某著名网络公司,并签了自己的名字,盖上了公司
的合同专用章。在保证人一栏,丁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在保证方式一栏,填写的是
一般保证。甲拿到钱后,即用于偿还其个人的债务。现借款到期,甲无力偿还借款。
丙要求网络公司及保证人丁还款,网络公司认为甲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的
行为,拒绝偿还。而丁则认为自己是被欺诈而为甲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请问:
1、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2、本案中的保证合同的效力如何?3、本案应如
何处理?
答:1、借款合同有效。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
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
行为有效。在本案中,甲手中有公司介绍信,也有公司合同专用章,因此应当认为构
成表见代理,借款合同有效。《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
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
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保证合同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债权人和保证
人。债务人的行为为合同以外第三人的行为,当然不能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虽然根
据法律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但
在此案例中,丙并不知道甲存在欺诈情况,所以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丁仍然应当承
担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0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
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3、丙可依据借款合同向网络公司要求还款,网络公司在清偿债务后可向甲追偿。
如果对网络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对丙的债务,丙可向丁要求承担保证
责任,丁有权向甲追偿。
《担保法》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
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但在此案中,丙
并不知道甲存在欺诈情况,也不存在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的情形,也不存在主合同
债权人欺诈、胁迫的情形,所以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丁仍然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于表见代理,如果相对
人(丙)主张为有效代理,则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表见代理人
承担。但被表见代理人可以追究表见代理人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
证责任。”
《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的保证为一般保证,而非连带保证。因此作为债权人只能就债务人财产依
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才可以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当然根据《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125条的规定,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
一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
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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