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2004信息】 《
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
和《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均规定,企业可以计
提坏账准备。但是,其会计和税务处理在以下方面存在差异:
核算方法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具体包括应
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个别分析法等。
《实施细则》则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前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批准后,按当
期实际发生数扣除。即税法允许纳税人采用直接转销法或者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但
备抵法只限于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
计提范围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
款项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
坏账准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
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方收取的款项,
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
坏账准备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这说明会计制度和税法对坏账准备
的计提范围现已不存在差异。
计提比例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企
业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
地估计。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扣除办法》则规定,坏账准
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关联企业坏账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计提坏账准备。从“与关联方发
生的应收款项不得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以及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需要抵消母子公司之
间计提的坏账准备来看,关联企业之间往来账款能够计提坏账准备。而《扣除办法》
规定,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也不得确认为坏账损失。
审批程序 《会计制度》规定,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照企业的管理
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
程中发生的坏账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
务机关批准的坏账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企业根据《会计制度》计提的超过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计入当期费用;但税法
规定其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只有待坏账实际发生时,经税务机
关批准后才能扣除。如果申报纳税时企业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坏账发生而冲销的
坏账准备企业可以做相反的纳税调整,即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从长期看,企业超过税
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作为时间性差异,对应纳税所得额并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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