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4-1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9/2004信息】 现代企业的分工越来越专业化,企业在生产
经营过程中由于技术或设备等原因,产品经常需要发外委托加工。那么,委托加工如
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会计原理】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委托方在委托加工时因发出的货物不同而在不同的科
目中核算:如发出的是材料,应通过“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如发出的是自制半
成品,应在“自制半成品”科目下增设“委托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核算;如发
出的是在产品,则应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增设“委托加工产品”明细科目核算。因
此其缴纳的消费税也分别根据不同情况记入上述相应科目。另外,由于税法对回收的
应税消费品用于直接销售和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采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会
计上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1、如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
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
料”(或“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委托加工产品”)
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如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将受托方代
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缴
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而不是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委托方在提货时,
按应支付的加工费等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按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
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按支付加工费相应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加工费与增值税、消费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待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最终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产品销售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
税”科目。“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中这两笔借贷方发生额的差额,即为实际
应缴的消费税,于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具体案例】
阳光摩托车厂委托华南橡胶厂加工摩托轮胎500套,阳光摩托厂提供橡胶
5000公斤,单位成本为12元,华南橡胶厂加工一套轮胎耗料10公斤,收取加
工费10元,代垫辅料10元。
解答:阳光摩托车厂委托加工摩托车轮胎应纳消费税=500×[(10×12
+10+10)/(1-10%)]×10%=7780(元)。
应纳增值税=(10+10)×500×17%=1700(元)。阳光摩托车
厂收回轮胎后直接对外销售,则相关账务处理为:
(1)发出原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60000
贷:原材料--橡胶 60000
(2)支付加工费、增值税
借:委托加工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3)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材料 7780
贷:银行存款 7780
(4)收回入库后
借:原材料--轮胎 77780
贷:委托加工材料 77780
(5)对外销售时,除了作收入实现的账务处理外,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 77780
贷:原材料--轮胎 77780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