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减值准备后无形资产的纳税调整(二)
录入时间:2004-1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9/2004信息】 (一)提取减值准备当年的纳税调整
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与税法规定允许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损失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属于可抵减时间性
差异。因此,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
算的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
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计提当期损益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调整为当
期应纳税所得额。上例中,2002年M公司应在当年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基础上调
增应纳税所得额225000元。
(二)计提减值准备后无形资产摊销额差异的调整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减值
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摊销额;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
已提取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上例中,
2002年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5000元),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
确定可扣除的摊销额。因此,因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重新确定的摊销额影响当期
利润总额的金额,与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摊销额的差额,应当从企业的利润总
额中减去或加上后,计算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上例中,2003年、2004
年、2005年,M公司应在当年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分别调减应纳税所得
额56200元、56200元和5000元。
(三)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价值恢复的纳税调整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因无形资产价值恢复而转回的无
形资产减值准备,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应计入当期损益,并增加企业的利
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如果在纳税申报时已调增
应纳税所得额,因价值恢复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应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整的
金额为价值恢复当期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损益的金额。上例中,
2004年M公司应在当年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02600元。
(四)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的纳税调整
企业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处置
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其计算公式如下:
处置无形资产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处置收入-(按会计规定确定的无形资产成
本-按会计规定累计摊销额-处置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余额)-处置过程中发
生的按会计规定计入损益的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200000-
(900000-632600-122400)-10000=45000(元)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
所得额,转让处置无形资产而转回的减值准备允许企业进行纳税调整,即转回的准备
部分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处置无形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处置收入-(按会计规定确定的无形资
产成本-按税法规定累计摊销额)-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按会计规定计入损益的相关税
费(不含所得税)=200000-(900000-750000)-10000
=40000(元)
因上述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算的在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时计
入利润总额的损益,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额应按以下公
式计算:
因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处置无形资产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的金额-处置无形资产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40000-45000=
-5000(元)
2001年-2006年M公司各年的纳税调整额见表3。
通过上述分析,关于计提减值准备后无形资产的纳税调整问题,可以简要归纳出
以下结论:
1、在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当年,应按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如数调增应
纳税所得额。
2、由于计提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而减少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应在减少摊销额的
年度内,按其与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摊销的数额的差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按照无形资产价值恢复而
转回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应按处置无形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
额与处置无形资产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的差额调减或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完)
2001-2006年各年的纳税调整金额
年度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合 计
2001年 0 0 0
2002年 225000 0 225000
2003年 0 56200 -56200
2004年 0 56200+102600 -158800
2005年 0 5000 -5000
2006年 0 5000 -5000
合计 225000 2250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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