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瞄准平衡点作差异调整--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4-1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5/2004信息】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 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 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体现的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 立的标志;企业不会因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 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对此笔业务不作销售处理。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6]0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上述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 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 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由此可见,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对上述业务的处理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其一,收 入的确认不同,会计上对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记收入,而税务上则要求按销售处 理,计算相应的销售收入;其二,在建工程的会计成本和计税价格不同,会计上按成 本计价,而税务上则是按视同销售价格计价,这进而影响到在建工程完工后固定资产 折旧的计提和税前扣除。   例:2001年12月10日,甲企业将其生产的一批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该批 产品的成本为80000元,市场价格为10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在建工程还发生其他支出103000元,其于当年12月25日完工并作 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预计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为10年,净残值率为5%,甲企 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04年12月20日,甲企业将该固定资产出售,发生 清理费用1000元,取得价款180000元。为简化计算,假设该企业按年计提 折旧,折旧年限和残值率符合税法的规定,所提折旧全部影响当期损益,固定资产未 发生减值,转让时不涉及有关税费。   2001年12月,购建固定资产时,   借:在建工程    103000    贷:银行存款等  103000   甲企业将其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视 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   借:在建工程    97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12月25日,在建工程完工投入使用,   借:固定资产    200000    贷:在建工程   200000   2001年,甲企业将其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而税务 上应按视同销售处理,确认销售收入100000元,销售成本80000元,即确 认所得20000元(100000-80000)。因此,甲企业在申报2001 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此时,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103000+100000+17000= 220000元。   2002年,甲企业会计上应计提折旧=[200000×(1-5%)]÷10 =19000元,   借:制造费用等   19000    贷:累计折旧   19000   按照税法的规定,2002年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220000×(1- 5%)]÷10=20900元。   由上看出,会计上比税务上少提折旧1900元(20900-19000)。 因此,甲企业在申报2002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900元。   2003年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与2002年相同,也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900元。   2004年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等   19000    贷:累计折旧   19000   12月20日,将固定资产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43000     累计折旧    57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36000    贷:营业外收入  36000   2004年会计上折旧为19000元,而计税上折旧为20900元,会计上 少计折旧190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900元。   另外,会计上确认固定资产转让收益36000元;税务上确认固定资产转让收 入180000元,累计计税折旧=20900×3=62700元,计税成本= 220000-62700=157300元,清理费用1000元,转让所得= 180000-157300-1000=21700元。会计收益超过计税所得 14300元(36000-21700),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4300元。   2004年共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200元(1900+14300)。   综上所述,如果将2001年至2004年作为一个期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1年调增额+2002年调增额+2003年调增额+2004年调增额= 20000-1900-1900-16200=0。(bu20041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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