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15/2004信息】 《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
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
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体现的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
立的标志;企业不会因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
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对此笔业务不作销售处理。
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6]0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上述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
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
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由此可见,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对上述业务的处理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其一,收
入的确认不同,会计上对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记收入,而税务上则要求按销售处
理,计算相应的销售收入;其二,在建工程的会计成本和计税价格不同,会计上按成
本计价,而税务上则是按视同销售价格计价,这进而影响到在建工程完工后固定资产
折旧的计提和税前扣除。
例:2001年12月10日,甲企业将其生产的一批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该批
产品的成本为80000元,市场价格为10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在建工程还发生其他支出103000元,其于当年12月25日完工并作
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预计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为10年,净残值率为5%,甲企
业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04年12月20日,甲企业将该固定资产出售,发生
清理费用1000元,取得价款180000元。为简化计算,假设该企业按年计提
折旧,折旧年限和残值率符合税法的规定,所提折旧全部影响当期损益,固定资产未
发生减值,转让时不涉及有关税费。
2001年12月,购建固定资产时,
借:在建工程 103000
贷:银行存款等 103000
甲企业将其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按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视
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
借:在建工程 97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12月25日,在建工程完工投入使用,
借:固定资产 200000
贷:在建工程 200000
2001年,甲企业将其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而税务
上应按视同销售处理,确认销售收入100000元,销售成本80000元,即确
认所得20000元(100000-80000)。因此,甲企业在申报2001
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此时,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103000+100000+17000=
220000元。
2002年,甲企业会计上应计提折旧=[200000×(1-5%)]÷10
=19000元,
借:制造费用等 19000
贷:累计折旧 19000
按照税法的规定,2002年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220000×(1-
5%)]÷10=20900元。
由上看出,会计上比税务上少提折旧1900元(20900-19000)。
因此,甲企业在申报2002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900元。
2003年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与2002年相同,也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900元。
2004年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等 19000
贷:累计折旧 19000
12月20日,将固定资产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43000
累计折旧 57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36000
贷:营业外收入 36000
2004年会计上折旧为19000元,而计税上折旧为20900元,会计上
少计折旧190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900元。
另外,会计上确认固定资产转让收益36000元;税务上确认固定资产转让收
入180000元,累计计税折旧=20900×3=62700元,计税成本=
220000-62700=157300元,清理费用1000元,转让所得=
180000-157300-1000=21700元。会计收益超过计税所得
14300元(36000-21700),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4300元。
2004年共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200元(1900+14300)。
综上所述,如果将2001年至2004年作为一个期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1年调增额+2002年调增额+2003年调增额+2004年调增额=
20000-1900-1900-16200=0。(bu200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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