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企业一般购销业务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4-10-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5/2004信息】 实行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企业,从税务角度
看,一是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完税凭证或购进免税农产品凭证或收购废旧物资凭证或外购物资支付的运输费
用的结算单据,下同);二是购入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
用销项税额抵扣;三是如果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
价方法的,按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还原为不含税销售额,并
按不含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根据上述特点,一般纳税企业在账务处理上的主要特点:一是在购进阶段,账务
处理时实行价与税的他离,价与税分离的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和价
款,属于价款部分,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属于增值税额部分,计入进项税额。二是
在销售阶段,销售价格中不再含税,如果定价时含税,应还原为不含税价格作为销售
收入,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
购入货物
借:物资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销售货物: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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