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做账 注意资产性质
录入时间:2004-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2004信息】 《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
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同时,企业
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
即对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相关税法规
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
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
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
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举例说明如下:
例1:2003年9月,甲企业向乙企业捐赠现金10万元,乙企业当年实现的
利润总额为30万元。
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乙企业计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金额为10
万元。
借:现金10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100000。
根据税法规定,乙企业2003年接受捐赠的现金应缴企业所得税33000元
(100000×33%)。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1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7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0
按照税法规定,乙企业应将接受捐赠的现金计入应纳税所得,因此,申报
2003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接本例,如果乙企业2003年亏损80万元,则200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为-70万元(-800000+100000),可免缴企业所得税。此时,应将
“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资本公积”科目。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1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000
例2:2004年1月1日,甲企业向乙企业捐赠一批原材料,账面成本为80
万元,市场价格为100万元(不含税)。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
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由于捐赠数额较大、乙企业将其并入当年应纳税所
得额缴税有困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将其均匀计入2004年和2005年
的应纳税所得。假定甲、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产品的增值税率为17%,
乙企业2004年、2005年均实现利润100万元。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
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可抵扣的增
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
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乙企业接受捐赠材料的入
账价值为100万元。
借:原材料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1170000
2004年,乙企业应转出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金额为585000元
(1170000÷2),应缴企业所得税193050元(585000×33%)。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585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9195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93050
根据税法规定,乙企业应将接受捐赠的资产并入应纳税所得,因此,乙企业申报
2004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85000元。2005年会计、
税务处理与2004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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