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资产损失和营业外支出的差异分析
录入时间:2004-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2004信息】 二、差异分析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当固定资产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时候,
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企业管理当局有权确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不再报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企业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果属于一次性转入“营业外支出”,同时
注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情形,税收上应按“财产损失”处理,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
批准同意后,方可在税前扣除;如果属于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形,按照《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于第一种情形,可直接对注销的固定资产价值(或“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金
额)调增所得。对第二种情形应区别情况处理:如果是第一次提取减值准备,则应将
“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金额调增所得额;如果是连续年度
提取减值准备,那么,在计提减值准备的年度,对计提的金额,调增所得,在减提减
值准备的年度,应调减所得,否则会造成重复征税;当处置已经提取了减值准备的固
定资产时,会计上按固定资产价值(即固定资产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后的余
额)结转,已经提取减值准备的金额又转移到当期损益。因此,应当对以前年度已经
调增所得的减值准备金额,作纳税调减处理,否则又会造成重复征税。
[例1]某公司于2000年12月15日购入汽车一辆,原价210000元,
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10000元,按直线法计提折旧,2001年计提
折旧40000元,由于使用管理不善,卡车严重破旧,估计可收回金额60000
元,尚可使用2年,预计净残值不变。则:
2001年12月31日应提取减值准备:(200000-40000)-
60000=100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0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0000
税务处理: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扣除。若2001年会计利润总额为900000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则:
应纳税所得额=900000+100000=1000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l000000×33%=330000(元)
2002年按照改变后的折旧年限,从新计算应计提的折旧额,按未来适用法进
行账务处理。应计提折旧=(60000-10000)÷2=25000(元)
12月15日,公司将该设备对外出售,取得价款5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1)借:固定资产清理 45000
累计折旧 65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0000
贷:固定资产 210000
(2)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
(3)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
贷: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收益 5000
税务处理:处置固定资产结转的减值准备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假设2002年会
计利润总额为195000元,扣除纳税调整项目100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
为95000元,应纳所得税额31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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