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工薪支出及“三项附加费用”的差异分析--“三项费用”的差异分析
录入时间:2004-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4信息】 二、“三项费用”的差异分析
(一)会计处理
“三项费用”,是指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现行财务制度
规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
14%和1.5%提取。
1.职工工会经费,是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拔交给工会的经费;
2.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
职工教育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应注意下列内容:
(1)公务费,包括教职员的办公费、差旅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等。
(2)业务费,包括教师教学实习和购置讲义、资料等费用。
(3)兼课酬金,是指聘请兼职教师的兼职酬金。
(4)学习研究费,指学员在单位生产实习和经批准到外单位习研究,以及毕业
设计所发生的费用。
(5)设备购置费,主要指购置一般器具、仪器、图书等费用。
(6)委托外单位代培经费,指本单位职工选送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上
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代为培训,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进修培训费。
(7)其他经费开支,是指其他零星开支。
3.职工福利费,是指纳税人按规定提取一部分基金,专门用于职工医疗、补助
以及其他福利事业的经费。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
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
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
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和“其他应付款--职工
教育经费”科目核算“三项费用”。会计实务中,为保证职工福利费与应付工资总额
的配比,对企业福利部门人员应计提的福利费不计入“应付福利费”借方,而改在
“管理费用”科目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1)提取福利费
借:生产成本
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福利费
(2)支付的职工医疗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
福利人员工资等
借:应付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付工资
(3)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借: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贷:应付福利费
按规定支用
借:应付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等
(4)提取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工会经费
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
(二)差异分析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
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对计税工
资总额的确定,详见本章第一节“工资薪金支出的差异分析”。
按照国税发(1998)86号文件的规定,工效挂钩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其实际发放的工资(不超过提取数,下同)可在税前扣除,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按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提取,在税前扣除。
对工会经费的扣除,从2000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丁工会经
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的规定执行。建立工会组
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
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
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外,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5号]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案例分析
注册税务师姜某于2001年1月14日受托审查某公司2000年度企业所得
税纳税情况,发现下列问题:
(1)春节期间,公司慰问部分生活困难的企业职工,支付补助费3000元。
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3000
贷:现金 3000
(2)向某高等院校支付本单位职工的委培费4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委培费 4000
贷:现金 4000
(3)“其他应付款--应付工会经费”账户无借方发生额。
(4)公司平均职工人数40人,实际提取工资500000元,发放工资
480000元,该省规定的计税工资人均扣除限额为960元/月。本期提取职工
福利费70000元,工会经费10000,职工教育经费7500元。
要求:
(1)指出上述业务存在的问题,并作相关账户调整;
(2)计算“三项费用”纳税调整额。
分析:(1)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调账。
①职工困难补助,应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企业错在“管理费用”科目列
支,造成重复扣除。调账分录如下:
借:应付福利费 3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
②支付的职工委培费应在“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列支,企业错在
“管理费用”科目列支,造成重复扣除。调账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 4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
③企业本期未向工会拨缴工会费,故本期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
增所得额7500元,不作调账处理。
④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和教育经费,应按计税工资计算扣除。
计税工资标准=40×960×12=460800(元),工资提取数和实发
数均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应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多提取的部分调增所得额。职工福
利费和教育经费也应同时调增所得额。
职工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500000-460800)×14%
=5488(元)
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500000-460800)×1.5%
=588(元)
(2)“三项费用”合计调增所得额=3000+4000+7500+
5488+588
=20576(元)
注册税务师应根据上述结果,结合其他纳税项目的调整,计算企业应补缴企业所
得税,同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结转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无余额。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