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无形资产的差异分析--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
录入时间:2004-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4信息】 第四节 无形资产的差异分析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
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
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
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会计实务中,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
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一般具有如下特征:①没有实物形态;②能在较长的时期内使企业获得
经济效益;③持有的目的是使用而不是出售;④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提供未来经济效
益的大小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⑤是企业有偿取得的。
一、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
(一)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
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2.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定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但是,为首
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
为实际成本。
3.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应收债权
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无
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①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
成本;
②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
实际成本。
4.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向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
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如涉及补价,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①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
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
②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
成本。
5.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
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①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
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②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
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6.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
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
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
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
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
支出,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二)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
摊销,计入损益。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
效年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
限;
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有效年
限;
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
限与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4.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摊销年限不应超过
10年。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
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
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
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无形资产”
科目。若预计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
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管理费用。
(三)无形资产的转让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转让其所有权,二是转让其使用权。两者
的会计处理有所区别。新制度出台后,对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无形资产出售)的会
计处理作了调整。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无形资产
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或“营业外支出--出售无形
资产损失”科目。
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不注销无形资产的账面摊余价值,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
其他业务业入,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四)无形资产的期末计价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时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
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
当期损益:
(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
和转让价值;
(2)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3)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已经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情形。
2.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
到重大不利影响;
(2)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3.期末,企业所持有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
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
目;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
回,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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