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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固定资产成本的差异分析--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异分析

录入时间:2004-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4信息】 五、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异分析   (一)计提折旧范围的差异   新制度和税法均规定下列固定资产允许计提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   3.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折旧范围的差异表现在以下三点:   (1)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由于企业没有支付任何代 价,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就不能扣除任何折旧费用,因此,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计税 成本为零。虽然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在再转让或处置时要就捐赠确认收入征收企业所 得税,盘盈的固定资产有的转入营业外收入,但企业所得税本身原则上不构成任何资 产的成本。而会计上按照财务核算的配比原则,则允许对受赠资产提取折旧。《企业 会计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 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按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2)接受投资或因合并、分立等改组中接受的固定资产。根据《扣除办法》第 7条,企业所得税方面确定成本的原则是,只有当接受的固定资产中的隐含的增值或 损失已经确认实现,才能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否则, 只能以固定资产在原企业账面的净值(投资或改组业务发生前)为基础确定。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 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已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的,不得扣除折旧费用。   (二)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的差异   新制度不再明确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这一点,税法是不能 承认的。《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 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 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 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 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 家具等为5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固定资产 的预计残值率不得高于5%。   企业应将可折旧资产的计税成本(可能与会计上的账面净值不同,会计账面净值 可能因改组等原因进行评估调整)结合上述折旧年限和残值率,计算出按税法规定可 扣除的折旧费用,然后与会计财务中已计算的折旧进行对比,其差额的部分应调整当 期所得。   (三)折旧方法的差异   新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 附注中予以说明。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扣除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折旧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 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 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 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中,可申请采取加速 折旧方法的促进科技进步的企业包括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 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 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 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   另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规 定,企事业单位购置的软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经批准,其折旧或 摊销年限最短可缩短为2年。   如果企业提取折旧的方法和税法的规定不一致,则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扣除 台账”进行管理,因为折旧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其结果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计算所 得税,最终都将扣除,其对所得额的影响只在于不同年度之间发生变化。如果在折旧 的前期表现为纳税调增,则在后期必然表现为纳税调减。纳税人可以根据企业资产的 特点及种类自行设置台账。举例说明如下:   某工业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对两台易损设备采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设备A原 值200万元,设备13原值50万元,两台设备均为1999年12月份购置并于 当月投入使用,会计折旧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会计核算时采取直线法 提取折旧。年末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按税务折旧额计算。   设备A2000年至2004年各年会计折旧额=200×(1-5%)/5= 38(万元)   2000年至2004年税务折旧额分别为:2000年:200×(1-5%) ×5/15=63.33(万元);2001年:200×(1-5%)×4/15 =50.67(万元);2002年:200×(1-5%)×3/15=38(万 元);2003年:200×(1-5%)×2/15=25.33(万元); 2004年:200×(1-5%)×1/15=12.67(万元)。设备B的折 旧计算方法同上。   各年纳税调整额=当年会计折旧额-当年税务折旧额。结果为正数,表示应调增 应纳税所得额;反之,结果为负数,则表示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000年台账如表3-2所示(以后年度台账略):   表3-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纳税调整台账(2000年1-12月) 单位:万元 资产 原 本年 累计 本年 累计 纳税 名称 值 会计折旧年限 折旧额 折旧 税务年限 折旧额 折旧 调整额 设备A 200 2001.-2004.12 38 38 2001.-2004.12 63.33 63.33 -25.33 设备E 50 2001.-2004.12 95 95 2001.-2004.12 15.83 15.83 -6.33 合计 250 47.5 47.5 79.16 79.16 -31.66 附注:1.该企业会计折旧方法为直线法; 2.该企业税务折旧方法为年数总和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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