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固定资产成本的差异分析--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的计价分析
录入时间:2004-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4信息】 四、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的计价分
析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1999)
171号]的规定,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投资
项目,在国内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设备,可以在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范围内,退还
购进国产设备支付的增值税。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
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
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国产设备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的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
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英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
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
税税率
其中,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
计核算数据计算。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
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此项规定,企业在计提折旧时,应按照冲减
增值税后的固定资产原价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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