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六类”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外销收入的比较
录入时间:2004-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4信息】 四、外销收入的比较
(一)新会计制度对外销收入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制度改变了以往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对外销收入确认的标准。按以往的分行
业会计制度,企业向银行交单时作为确认收入的标准。新会计制度则是按不同的成交
方式来确认收入,主要的确认方式有以下三种:
1.离岸价(FOB)
离岸价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这是指当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
舷时,卖方即完成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方从此时起,应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
及损坏的风险。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
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卖方可以确认相关的收入了。
2.成本加运费(CFR)
成本加运费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这是指买方必须支付成本和
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运费,但货物交到船上以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
及因故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越过在装运港的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
方。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
转移给买方了,卖方可以确认相关的收入了。
3.到岸价(CIF)
到岸价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是指卖方除负有在CFR条款
下的同样义务外,还必须就运输中买方负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对货物保险。卖
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卖方的责任自货物越过在目的港的船舷时起转移给买
方。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目的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
转移给买方了,卖方可以确认相关的收入了。
除了上述常见的三个国际贸易条款外,还有EXW、FCA、CPT、DAF等
等多种国际贸易条款,具体可以查阅相关的资料。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等个别国
家在个别问题上还有自己的商业习惯,以致内容和解释与国际惯例稍有不同,需要国
内企业引起足够的注意。
[例6]2001年7月,甲外资企业对日本客户出口服装一批,7月20日收
到业务部门送来的向银行交单的出口发票(记账联)、箱单、报关单等单据,发票日
期是7月13日,金额是USD20000,报关单日期是7月15日,7月26日
收到运输部门通知该批服装于7月15日装船,26日抵达日本,客户已提货。该企
业采用当月月初汇率作为记账汇率,当月1日汇率是8.27元。
(1)如果该企业按FOB价和客户成交的话,应以装船日--7月15日作为确
认收入的时间,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外币户 165400(USD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5400
(2)如果该企业按CFR价和客户成交的话,也应以装船日--7月15日作为
确认收入的时间,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外币户 165400(USD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5400
(3)如果该企业按CIF价和客户成交的话,应以到港日--7月26日作为确
认收入的时间,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外币户 165400(USD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5400
支付运费8000元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8000(记账时红字冲减贷方8000元)
贷:银行存款 8000
支付保险费10000元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记账时红字冲减贷方10000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
(二)差异分析
由于外销收入涉及很多国际惯例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其复杂性是不言而喻的,因
此,税法为了保证其可操作性,统一按报关单上的日期和FOB价金额作为确认外销
收入的标志。由此可见,税法和会计上对外销收入确认的差异是十分明显的。
上例(3),假如会计上12月30日确认收入,而在第2年支付运费8000
元、保险费10000元,这时计算所得税时就应该扣除运费和保险费。
计算所得税应确认的收入=165400-10000-8000
=147400(元)
还有一个问题,税法和会计制度都规定,企业外币收入按本月月初汇率中间价或
发生当日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收入记账,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外资企业申报所得税使用的汇率为外币买入价,而不是
平常使用的中间价。外币买入价一般低于中间价几个点,这是国家对外资企业的一个
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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