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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招待费

录入时间:2004-09-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2/2004信息】 某股份有限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33%,2001年主营业务收入1872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200万元, 企业已按会计利润总额提取并预缴所得税66万元。假设2002年1月20日,注 册税务师受托代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经审查企业的有关账证资料,发现下列问题:   1.“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205万元,审查“预提费用”账户,发现 企业本年度提取业务招待费40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400000    贷:预提费用--业务招待费 400000   2.12月份出口产品一批,应收出口贴息15万元,尚未收到,企业作会计分 录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150000    贷:补贴收入        150000   3.两笔应付账款合计30万元,因债权人放弃债权,于期末结转至营业外收入, 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         3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00   分析:   (一)存在问题及调账。   1.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实列支,不得提取。调账分录如下:   借:预提费用--业务招待费 4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0   公司本期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205-40                 =165(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500×5‰+(18720-1500)×3‰            =7.5+51.66 =59.16(万元)   应调增所得额=165-59.16 =105.84(万元)   2.根据财税[2001]120号文件规定,对企业2001年出口商品贴息 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   3.运用会计科目有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因债权人放弃债权而无 法支付的款项应计入“资本公积”科目。调账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0   贷:资本公积           300000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无法支付的款项应作为所得税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项 目。在调减当期营业外收入的同时,还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二)计算应补缴所得税。   税前会计利润总额=200+40-30           =210(万元)   纳税调增项目金额=105.84+30           =135.84(万元)   纳税调减项目金额=1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10+135.84-15         =330.84(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30.84×33% =109.18(万元)   应补所得税额=109.18-66 =43.18(万元)   (三)补缴所得税账务处理。   1.补提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31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31800   2.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40-30-43.18               =-33.18(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31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1800   3.补缴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31800    贷:银行存款           4318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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