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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具有稳定性

录入时间:2004-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4信息】 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确认损益的口径不同, 因此造成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存在差异。   例一:2002年1月2日,A公司以使用过的设备换入B公司300万普通股 (准备长期持有),每股面值1元,占B公司普通股的20%,B公司所有者权益为 1600万元。该设备账面原值5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公允价值400 万元(A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B公司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4%, 假设不涉及补价和支付税费)。   成本法:假设A公司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A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①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000      累计折旧    2000000     贷:固定资产  5000000   ②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股票投资     3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00000   权益法:如果A公司使用权益法核算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那么A公司享有B公司 所有者权益份额为320万元(1600×20%),A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①:同成本法账务处理①   ②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投资成本)    3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00000   ③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投资成本)     2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股权投资差额) 200000   纳税调整:按照《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 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 损失。”无论A公司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都应将设备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 认为当期所得,即在申报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时调增应税所得额100万元。同 时,A公司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公允价值记载计税成本400万元(计税成本与 会计成本的对比情况见附表,下同)。   例二:2002年3月20日,B公司宣告发放2001年度现金股利,每股派 发现金股利0.1元,共150万元(A公司应得30万元)。   成本法:由于B公司宣告发放的这部分股利不属于A公司购入B公司股票后产生 的净利润的分配额,因此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借:应收股利--B公司 3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股票投资    300000   权益法:由于B公司发放现金股利会使其所有者权益减少,因此,A公司应在被 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减少股票投资账面价值。   借:应收股利--B公司 3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损益调整)   300000   纳税调整:118号文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 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 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因此,A公司应当确 认投资收益30万元,即在申报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 元(注: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还应当还原为税前所得)。如果A公司当年盈利, 该项投资收益应当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3.55万元[30÷(1-24%)× (33%-24%)]。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仍为400万。   例三:如例一中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2002和2003 年各摊销20000元。   权益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股权投资差额)  40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      差额摊销   40000   纳税调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 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文)规定:“税法 规定不确认任何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占被投资单位所有 者权益份额不同而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产生的股 权投资差额的借方余额,在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分期摊销,抵减投资收益时,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投资成本小于 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A 公司因摊销股权投资差额而发生的投资收益40000元,应当在申报2002年度 和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仍为 400万元。   附表: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对照表    单位:万元 项目 例一 例二 例三 例四 例五 核算方法 成本法 权益法 成本法 权益法 成本法 权益法 成本法 权益法 成本法 权益法 会计成本 300 300 270 270 270 274 290 294 290 254 纳税调整额 100 100 30 30 0 -4 -20 -20 0 40 调整累计数 100 100 130 130 130 126 110 106 110 146 计税成本 400 400 400 400 400   例四:2002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2003年3月20日,B 公司宣告发放2002年度现金股利,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元,共300万元 (A公司应得60万元)。   成本法:A公司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B公司累积分派的 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B公司累积实现的净损益)×A公司持股比例- A公司已冲减的投资成本=(150+300-400)×20%-30=-20 (万元);应确认的投资收益=A公司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 的金额=60-(-20)=80(万元)。A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股利-B公司  600000     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股票投资      200000    贷:投资收益    800000   权益法:一是应当根据B公司200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80万元 (400×20%);二是B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会使其所有者权益减少,A公司 应相应减少股票投资账面价值60万元(300×20%)。   ⑦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800000     贷:投资收益  800000   ②借:应收股利    6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600000   纳税调整: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是税法确认投资收益的唯一标准,因此,A 公司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确认投资收益60万元,即在申报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时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80-60)。如果A公司当年盈利,该项投资收益 应当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7.11万元[60÷(1-24%)×(33%-24%)]。 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仍为400万元。   例五:B公司2003年度发生亏损200万元。   成本法:不作账务处理。   权益法:B公司发生亏损会使其所有者权益减少,A公司应确认投资损失40万 元(200×20%),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投资收益  4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400000   纳税调整:   成本法:不作纳税调整,计税成本不变;   权益法:118号文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 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因此, 对于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失40万元,应当在申报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调增应纳 税所得额。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仍为400万元。   例六:2004年1月10日,A公司将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取得收入380 万元。   成本法:A公司应确认投资转让所得90万元(380-290)。   借:银行存款     38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股票投资     2900000      投资收益     900000   权益法:A公司应确认投资转让所得126万元(380-254)。   借:银行存款  38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投资成本等)  254000       投资收益    1260000   纳税调整:该项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为4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应确认投资转 让损失20万元(400-380)。与税法规定相比,成本法多计投资转让所得 110万元[90-(-20)],权益法多计投资转让所得146万元[126- (-20)],在申报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至此,A公 司持有股票期间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全部转回。   从以上举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无论企业使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在股权持 有期间,其计税成本具有稳定性,并且等于会计成本(剔除股权投资准备)加累计纳 税调整额;二是股权持有期间因确认损益引起会计成本增减变化的,在申报企业所得 税时应当作等额反向的纳税调整;三是股权持有期间发生的所有时间性差异(累计纳 税调整额),在转让或者处置该长期股权投资时将全部转回;四是税法确认投资收益 和投资转让所得的标准是唯一的,会计核算方法对应纳税所得额不产生影响;五是如 果忽视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当计税成本大于会计成本时,会造成多计投资转让 所得,多缴企业所得税;而计税成本小于会计成本时,则会造成少计投资转让所得, 少缴企业所得税。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并不是绝对固定不变的。某些情况 也有可能会使计税成本发生变化。如118号文件规定:“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 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 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 (z200407074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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