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投资和其他应收款能否作为对新公司的出资
录入时间:2004-09-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4/2004信息】 问:我公司去年投资了一家房地产公司
2500万元,占20%的股权,并且借给该房地产公司4000万元。现在我公司
不想直接投资房地产公司,而是拟成立一家投资咨询公司,再由该新设投资公司投资
该房地产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可以用原来的投资和其他应收款作为对新公司
的出资吗?
答: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
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目前,以股权或债权出资的形式还没有
得到现行法律所认可。
但在我国的实践中,以股权出资的情况已经相当常见,一些地方工商行政主管部
门也已经就这类业务制定了自己的管理办法。比如,北京市工商局2004年就发布
了《股权投资登记管理办法》(京工商发[2004]12号),该办法规定:
投资人可以股权投资的方式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改制设立注册
资本3000万元以上(含)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以股权投资时必须对股权的价
值进行评估,涉及国有股权的还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准、备案。
投资人以股权投资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对用于投资的股权出具权属完整、不存在纠纷、
可以投资的法律意见书。
此外,在国务院法制办于7月5日完成并征求意见的公司法修改草案中,也已经
明确将股权列入了被允许的公司设立出资形式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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