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入管理费用的固定资产如何调账
录入时间:2004-08-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7/2004信息】 问:我公司2003年7月购入一套办公
桌椅,价值1.5万元,当时作为办公用品,全部计入管理费用。2004年6月,
税务人员检查时认为,此套办公桌椅应列为固定资产,补缴所得税,不能补提
2003年的折旧。请问我公司该如何进行税务及账务处理?
答:税法规定,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
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
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
扣。贵公司计入管理费用的1.5万元应全额调增200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缴
企业所得税,并根据相关规定交纳滞纳金及罚款。
贵公司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调增固定资产原值
借:固定资产 1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50(15000-495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950(15000×33%)。
2.会计处理上调增2003年应提折旧,但不冲减应缴所得税,该固定资产可
按5年计提折旧,预计残值率为3%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455
贷:累计折旧1455{[15000×(1-3%)÷(5×12)]×6}。
3.调增本年应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1455
贷:累计折旧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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