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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管理费用的固定资产如何调账

录入时间:2004-08-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7/2004信息】 问:我公司2003年7月购入一套办公 桌椅,价值1.5万元,当时作为办公用品,全部计入管理费用。2004年6月, 税务人员检查时认为,此套办公桌椅应列为固定资产,补缴所得税,不能补提 2003年的折旧。请问我公司该如何进行税务及账务处理?   答:税法规定,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 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 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 扣。贵公司计入管理费用的1.5万元应全额调增200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缴 企业所得税,并根据相关规定交纳滞纳金及罚款。   贵公司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调增固定资产原值   借:固定资产  1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50(15000-495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950(15000×33%)。 2.会计处理上调增2003年应提折旧,但不冲减应缴所得税,该固定资产可 按5年计提折旧,预计残值率为3%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455    贷:累计折旧1455{[15000×(1-3%)÷(5×12)]×6}。 3.调增本年应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1455    贷:累计折旧145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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