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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实务操作指南(附录: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成本类科目(4105制造费用)

录入时间:2004-08-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2/2004信息】 4105 制造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 和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 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当作为期间 费用,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车间发生的机物料消耗,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等科目。   发生的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 福利费”科目。   车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车间支付的办公费、修理费、水电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发生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制造费用应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的规定,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 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一般有下列几种:   (一)按生产工人工资;   (二)按生产工人工时;   (三)按机器工时;   (四)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   (五)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应提取的福利费之和);   (六)按产品产量。   具体采用哪种分配方法,由小企业自行决定。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 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四、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车间、部门设置明细账,并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 细核算。   五、除季节性生产外,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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