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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实务操作指南(附录: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资产类科目(1101短期投资)

录入时间:2004-08-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0/2004信息】 110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购入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 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购入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 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短期投资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是指取得各种股票、债 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 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不构成 实际成本。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 关费用,扣除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 金额,作为实际成本。   (二)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   三、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收到的股利、利息等,不确认投资收益,作为冲减投资 成本处理。出售短期投资所获得的价款,减去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尚未收到的已 记入“应收股息”科目的股利、利息等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 益。   四、短期投资的账务处理:   (一)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等作为短期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 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核算。企业 应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 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等,借记“应收股息” 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   (二)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 “实收资本”等科目。   (三)收到被投资单位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等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企业持有股票期间所获得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 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四)出售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 款”科目,按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息, 贷记“应收股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五、小企业应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短期投资的总市价 低于总成本的差额,应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六、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各种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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