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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实务操作指南(所有者权益):留存收益--利润分配的核算

录入时间:2004-08-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5/2004信息】 三、利润分配的核算   (一)科目设置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应当设置“利润分配”科目核算小企业实现利 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积存余额。年度终了,小企业 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 贷记“利润分配”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 “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 结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利润分配”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小企业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利润分配”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其他转入;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提取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5.应付利润;   6.转作资本的利润;   7.未分配利润。   (二)账务处理   小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 (其他转入)。   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提取 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 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应当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 润”科目。   小企业按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应转增资本的金额,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 “利润分配”科目(转作资本的利润),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小企业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和相应增加的所得税, 应增设“58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借记有关科目,按应调整增加的应交 税金,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小企业 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和相应减少的所得税,应按调整 减少的应交税金,借记“应交税金”科目,按扣除调整应交税金的部分,借记“以前 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按两者的合计金额,贷记有关科目。   经调整后,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科目。“以 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应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利 润分配”科目(未分配利润)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则作 相反会计分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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