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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实务操作指南(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其他资产--待摊费用

录入时间:2004-08-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3/2004信息】 第三节 其他资产   一、待摊费用   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设置“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小企业已经 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 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等。“待摊费用”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 行明细核算。   “待摊费用”科目属资产类科目,借方反映待摊费用的增加,贷方反映待摊费用 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各种已支出但尚未摊销的费用。   企业发生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当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 不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   小企业对低值易耗品采用分次摊销法,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应按领用低值易耗品 的实际成本,借记“待摊费用”科目(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低值易耗 品”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 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小企业预付给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等,应于预付 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财产保险费应在保险的有效 期限内、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应在租赁期间内平均摊销,借记“管理费用”、“制 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小企业发生其他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按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 “待摊费用”科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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