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制度实务操作指南(存货):发出存货的核算--存货成本的结转
录入时间:2004-07-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9/2004信息】 二、存货成本的结转
(一)已售存货成本的结转
已售存货的账面价值应当在确认其相关收入的当期确认为费用。这就是说,小企
业在确认存货销售收入的当期,应当将已经销售存货的账面价值结转为费用。这种结
转是为了符合收入与成本、费用相配比原则的要求。
1.如果存货为商品、产成品,小企业应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
均法、后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确定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会计分录为:借记
“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但是,在小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情况下,在每期确认销售收入的同
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结转本期销售商品的成本。
2.如果存货为非商品存货,如原材料等,应将已出售的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予以
结转,计入当期其他业务支出。会计分录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原
材料”科目。这里所讲的“原材料销售”不构成小企业的主营业务。如果原材料销售
构成了小企业的主营业务,则该原材料为小企业的商品存货,而不是非商品存货。
3.如果对已售存货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还应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这
种结转是通过调整“管理费用”科目来实现的。
(二)存货减记金额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将存货减记至可变现净值而形成的减记金额,应当在
减记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会计期末,小企业应计算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确定存
货的价值。如果小企业计算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应按成本作为存货的期
末价值,此时不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小企业计算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应
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当在减记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
用。
例6:20×2年12月31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2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20000
(三)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
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等。但是,需
要注意的是,如果对相关低值易耗品或包装物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还应结转已计提
的存货跌价准备。
1.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如前所述,为便于对低值易耗品的核算和管理,小企业
应将低值易耗品纳入存货进行核算。但是,其性质仍属于劳动手段,可以多次参加生
产经营活动而不改变其实物形态,因而其价值也应按损耗程度,逐渐地转化为它所参
与生产的产品成本或当期费用。反映低值易耗品损耗的价值转移,一般称为低值易耗
品摊销。常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和分次摊销法。
(1)一次转销法。一次转销法,是指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就将其全部账面价值
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的方法。一次转销法通常适用于价值较低或极易损坏的管理用具和
小型工具、卡具以及在单件小批生产方式下为制造某批订货所用的专用工具。会计分
录为: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科目。
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回收的残料,应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
成本费用。其会计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等科目。
(2)五五摊销法。五五摊销法,是指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先摊销其账面价值的
一半,在报废时再摊销其账面价值的另一半。即低值易耗品分两次各按50%进行摊
销。五五摊销法通常既适用于价值较低、使用期限较短的低值易耗品,也适用于每期
领用数量和报废数量大致相等的物品。
另外,用于摊销低值易耗品的方法还有分次摊销法,是指根据低值易耗品可供使
用的估计次数,将其价值按比例分摊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的一种方法。某期摊销额可用
下列公式计算:
某期应摊销额=(低值易耗品账面价值/预计使用次数)×该期实际使用次数
2.包装物的摊销。小企业出租和出借的包装物在周转使用过程中其实物形态保
持不变,因此,其价值也应按其损耗程度,逐渐转移到有关的成本费用中去。由于周
转使用的包装物性质与低值易耗品相类似,因此,低值易耗品的某些摊销方法,如一
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分次摊销法等对包装物也同样适用,包装物还可以采用净值
摊销法。
小企业应当根据所拥有包装物的实际情况以及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包装物的摊
销方法。通常,一次转销法适用于生产领用的包装物和随同商品出售的包装物;数量
不多、金额较小,且业务不频繁的出租或出借包装物,也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结转包
装物的成本,只是在以后收回使用过的出租和出借包装物时,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
备查簿上进行登记。五五摊销法和分次摊销法适用于数量较多、金额较大,且业务频
繁的出租或出借包装物。
小企业在对包装物的价值进行摊销时,根据包装物的用途不同,具体可分为以下
几种情况:
(1)出租的包装物,应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其他业务支出。
(2)出借的包装物,应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营业费用。
(3)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金额较大,采用分次摊销法对其价值进行摊销,在领
用时,可通过“待摊费用”等科目进行分次摊销,分别计入当期其他业务支出或营业
费用。
(4)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不能使用作为报废处理所取得的残料,应作为当期
包装物摊销额的减少,分别冲减当期其他业务支出或营业费用。
(四)存货盘亏或毁损的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盘亏或毁损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当期计入
损益。
存货发生的盘亏或毁损,应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
根据造成存货盘亏或毁损的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先扣除残料价值、
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
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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