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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实务操作指南(货币资金及应收项目):其他应收款项--应收股息

录入时间:2004-07-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8/2004信息】 第四节 其他应收款项   一、应收股息   小企业应当设置“应收股息”科目,核算小企业因进行股权投资应收取的现金股 利及进行债权投资应收取的利息。企业应收被投资单位的利润,以及购入股权投资时 包含的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和购入的债券投资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 领取的债券利息,也在“应收股息”科目核算。   “应收股息”科目其借方登记应收股息的增加数,贷方登记应收股息的减少数。 “应收股息”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利润或债权投资 利息。“应收股息”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购入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应收的利息,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不在 “应收股息”科目核算。   小企业购入股票,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 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短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应领取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息”科目,按实际支付 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购入的债券,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按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短期投 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接应收取的利息,借记“应收股息”科目,按实际支 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   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 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或“长期股权 投资”等科目。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 科目。   小企业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以及取得的分期付息的其他长期债权投 资,已到付息期而应收未收的利息,应于确认投资收益时,按应取得的利息,借记 “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利息时,按收到的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利息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股息”料目,按其差额,借 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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