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制度实务操作指南(《小企业会计制度》概述):小企业的界定--《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小企业标准
录入时间:2004-07-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6/2004信息】 二、《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小企
业标准
下面对《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详细说明: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法律规定,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研究制定了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经国务院同意,《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于2003
年2月颁布实施。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
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国务院有关部
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再制定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分
标准;对尚未确定企业划分标准的服务行业,有关部门将根据2003年全国第三产
业普查结果,共同提出企业划分标准。
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中小企业标准具体如下:
1.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
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
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
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2.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
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
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
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3.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
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
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
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
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
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
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
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
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
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自2003年2月19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
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
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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