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制度实务操作指南(《小企业会计制度》概述):小企业的界定--不对外筹集资金
录入时间:2004-07-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6/2004信息】 第二节 小企业的界定
《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
规模较小的企业。《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
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
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
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
小企业。因此,所谓小企业,必须符合两个标准:一是不对外筹集资金。二是符合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界定的小企业标准。
一、不对外筹集资金
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对外筹集资金,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
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对于扩大
就业、启动民间投资、优化经济结构、加快生产力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确保国
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建立政治文明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
意义。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的核心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瓶颈问题。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
区都专门开设了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创业板或者中小企业板,比如美国的纳斯达克
市场、香港特区的创业板市场等等。借鉴国际经验,目前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了
中小企业板。随着我国中小企业板的设立,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日益兴起,并在国内
上市,发行股票或债券筹集资金。同时,我国中小企业到香港特区、境外等地发行股
票或债券也越来越多。
由于对外筹资的公司投资者众多,公众对其会计信息的需求程度远远高于对不对
外筹资的公司会计信息的需求。因此,对外筹资的公司必须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
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遵循《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
则》的要求,而不能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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