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所得税会计中基础概念的理解——混合制
录入时间:2004-04-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2/2004信息】 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的,
在所得税会计中允许采用兼有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混合制原则,混合制的真正
含义在于,企业在所得税会计核算中,对某些项目采用权责发生制,对其他一些项目
也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只要采用的方法前后一致。“对纳税人不要求采用一种会计
方法,例如,拥有存货的纳税人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方法对存货、相关的销售
收入和销售成本进行会计处理。但是,该纳税人可采用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方法报告利
息收入或其他项目。只要纳税人采用的方法前后期一致,则这种方法是完全可以接受
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所得额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和其
他所得,其中其他所得是指股息、租金、利息所得等。在实际核算工作中,生产经营
所得基本上是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而其他所得则基本上都是在收到款项(包括票
据)时入账,体现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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