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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4-04-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6/2004信息】 对于此类销售行为在会计处理上的难点就 在于赠送商品的入账问题。按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 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在此种销售方式中,应当将作为赠品处理的商 品与普通销售的商品区分开来,并予以披露。笔者通过对若干企业的调查,发现采取 对其中一件商品按售价做正常商品销售处理,而另一件记入营业费用的处理是目前比 较普遍的做法。具体是对赠送商品以成本加增值税金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库存 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例:白云百货为促销,2004年1月推出了语花牌花生油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即 购买一大壶(5L)花生油赠送同品牌一小瓶(500g)花生油,花生油的进价是4元/500g, 销售价是7.02元/500g,2004年1月5日当天共销售花生油100壶,白云百货适用的增 值税率为17%。 对于正价销售商品按照正常销售商品处理,具体会计分录略。 对于赠品,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费用 502 贷:库存商品 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02 (7.02×100/(1+17%)×17%) 应该注意的是,因为利用这种方法促销商品,本来就是企业的一种让利行为,用 此会计处理方法虽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 金,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因此企业在使用这种方法促销前要事先对成本和效益 进行充分的核算,以防止得不偿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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