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后应纳所得税额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4-04-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5/2004信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明确规定了
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
对转回的减值损失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未作明确规定。最近国税发[2003]45号文
件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
得额,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做相反的纳税调整。这样
规定是合理的,因为既然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扣除,那么,根据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
性,转回的减值准备也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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