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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中存货减损的涉税会计核算

录入时间:2004-04-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5/2004信息】 存货减损,主要涉及到所得税和增值税的 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 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 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举例说明如 下: 例3:XYz公司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进行期末存货计价。2002年末H 存货的账面成本为100000元,可变现净值为95000元,“存货跌价准备--H存货”账户 贷方余额3000元。 2002年末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100000-95000)-3000=2000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2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2000 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本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作为纳税调整项 目,其金额计入本期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存货是一种实物资产,其价值除了减值以外,往往由于自然损耗、管理不 善或非常事故等原因发生短缺或毁损。存货短缺和毁损的涉税会计问题,主要是增值 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由于其存货成本中已包含进项税额,所 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存货短缺或损失时,只需要按其存货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账户即可。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存货短缺或毁损的核算比较复杂,需要注意以下两个 方面的问题。 (1)需要分清正常损耗与非正常短缺、损失的界限。根据税法规定,当存货发生 非正常损失(即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 其他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应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 是正常损耗,进项税额不需转出,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举例说明如下: 例4:XYZ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本月发生材料短缺50000元,增值税率17%。 如果是正常损耗,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50000 贷:原材料 50000 借:管理费用 5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50000 如果是非正常损失,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58500 贷:原材料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 8500 然后根据损失产生的不同原因,将待处理财产损失58500元分别转入“营业外支 出”、“管理费用”等账户。 (2)正确确定进项税额转出额的计算基数。一般纳税人在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 进项税额转出数的计算要区分各种情况。 第一,一般纳税人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数的确定只需以损失的 材料成本为基数,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率即可。但需注意的是,如果材料的日常核算按 计划成本计价,就需要在损失的材料计划成本的基础上加上材料成本差异,即计算到 损失材料的实际成本,以此为基数,确定进项税额的转出数。举例说明如下: 例5:XYZ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本月发生材料非正常损失,材料计划成本为50000 元,该材料成本差异率为1%。 进项税额转出数=50000×(1+1%)×17%=8585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59085 贷:原材料 50000 材料成本差异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85 第二,一般纳税人发生在产品、产成品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数的确定不 能以在产品、产成品的成本为基数,而应以在产品、产成品中所耗用的外购材料、外 购动力、外购燃料成本等为基数,因为直接人工等费用是没有进项税额的。举例说明 如下: 例6:XYZ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本月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100000元(其中耗用的 外购材料等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成本为6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进项税额转出数=60000×17%=10200元 第三,外购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发生非正常损失时,按照税法规定,采购免税 农产品、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经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其进项税额是按照购进免税农产 品、废旧物资的买价(或收购金额)的10%确定的,在不考虑运费等采购费用的情况下,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0%,存货成本=买价×90%。因此,购入的免税农产品、 废旧物资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数的确定不能以其存货成本为基数,而应 将其存货成本先除以(1-10%)换算成含税成本(相当于买价),然后再乘以10%。 例7:某废旧物资经营公司(一般纳税人)本月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废旧物资一批, 成本为18000元。 进项税额转出数=18000/(1-10%)×10%=2000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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