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委托代销收入的财税处理(上)
录入时间:2003-10-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4/2003信息】 代销是指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协议,委
托方按照协议向受托方收取所代销的商品货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收
入》规定会计核算有两种方法:
(1)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代销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可
由受托方自定,实际销售价格与协议价格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将商品交
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无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
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
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销售价格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
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销售收入。
[案例142]
[案情说明] 摩迪(佳木斯)日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乙企业雷格斯(哈尔滨)百
货商场有限公司销售商品,成本8000元,协议价为不含增值税额10000元。摩迪(佳木
斯)日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雷格斯(哈尔滨)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增
值税率为17%。摩迪(佳木斯)日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收到雷格斯(哈尔滨)百货商场有
限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注明:售价10000元,增值税1700
元。雷格斯(哈尔滨)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实际销售时开具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
12000元,增值税为2040元。
[要求解答] 摩迪(佳木斯)日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和雷格斯(哈尔滨)百货商场有
限公司的财税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
准则--收入》。
[会计处理] 摩迪(佳木斯)日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委托方)会计处理如下:
①摩迪(佳木斯)日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将商品交给雷格斯(哈尔滨)百货商场有限
公司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②摩迪(佳木斯)日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雷格斯商场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8000
③摩迪(佳木斯)日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收账款--雷格斯商场 11700
[会计处理] 雷格斯(哈尔滨)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受托方)会计处理如下:
①雷格斯(哈尔滨)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贷:代销商品款 10000
②雷格斯(哈尔滨)百货商场有限公司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4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借:代销商品款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应付账款--摩迪电器公司 11700
③雷格斯(哈尔滨)百货商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时:
借:应付账款 1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2)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受托方根据所代销商品数量
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讲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与第一种方法相比,
特点是,受托方通常应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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