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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两种会计核算方法

录入时间:2003-10-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6/2003信息】 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一般使用两 种方法核算投资收益: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两种方法都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 但事实上一些企业却违犯法律、法规的规定,肆意变更投资收益核算方法,以达到操 纵利润的目的。例如,某公司1996年对深圳光大木材有限公司的长期投资所持股权为 7.31%,远未达到当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采用权益法的条件,但当年该 公司却对投资收益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导致当期投资收益增加687万元。 1996年其主营业务利润本是巨额亏损,可由于该会计方法变更和其他保留事项虚增 的利润,竟然最终变亏为盈。   将长期投资收益核算方法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投资企业就可以按照占被投资企 业股权份额核算投资收益(即使实际上没有红利所得)。同时,所得税法则是根据投资 企业是否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红利及红利多少来征税的。因此,在被投资企业盈利的情 况下,将投资收益核算方法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一方面可以虚增当期利润,另一方 面却无须为这些增加的利润缴纳所得税,真是一举两得。   本文就如何正确完整地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权益作一阐述。   一、把握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持股权界限   英、美等大多数西方国家划分长期股权投资三个层次的所持股权界限:一是持股 不足20%,被认为不能对被投资公司经营决策实施重大影响,按成本法核算。二是持 股不低于20%又不高于50%的,被认为能对被投资公司的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按 权益法核算。三是持股超过50%的,就能绝对控制被投资公司的经营决策,按权益法 核算。但各国的会计惯例也有分歧,如德国、意大利、瑞典、瑞士、比利时、西班牙 等西欧国家及印度、韩国,对于持股不超过50%的长期投资,都按成本法核算。日本 在1983年4月1日开始的会计年度以前也是如此;澳大利亚和南非则允许在成本法与权 益法之间进行选择;而荷兰则要求对持股不足20%的长期投资,也要按权益法核算。   我国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之前,对国有企业等内资企业,其 长期投资一律采用成本法核算。1993年7月1日实施的各种行业会计制度中,原则性规 定: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拥用实际控制权的,应 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但是这种抽象的原则性规定是很难操作的,应该有一个量的界定、 而且“实际控制权”又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因此,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布《企 业会计制度》,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对采用成本法或 权益法核算既规定了持股比例20%,又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定了以控制、共同 控制或重大影响作为界限。   二、成本法和权益法会计业务处理不同   (一)投资发生时的核算。成本法核实际成本入账;权益法按其在被投资企业所有 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投资成本)”账户的入账价值,如 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其在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中所占份额不一致时,二者差额通 过“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下设“股权投资差额”明细账反映。   (二)投资损益的核算。一是运用成本法核算,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作 投资收益入账,被投资企业虽盈利但未分配股利以及发生亏损,投资企业均无需做账 务处理,只有投资企业收到清算性股利的情况下作为投资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成 本法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视为两个独立的法人,两个会计主体,这种方法与收 付实现制相近,收益实现符合谨慎性原则。二是运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损益指的并不 是实际收到的股利,而是在被投资企业当期损益中投资方所拥有的份额,期末按照投 资比例和被投资企业的盈亏状况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并同时摊销 “股权投资差额”。权益法是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视为一个经济个体,虽然从法 律意义上讲他们是两个法律主体,在损益的确认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下面举个实例来说明:   1998年初,D公司以250万元认购A公司发行的40%(或10%)的普通股,取得投资 时,A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500万元,1998年度A公司实际净利润100万元,年末宣告发 放现金股利80万元,1999年度发生亏损150万元,没有分配股利,股权投资差额分10 年摊销。   1.投资方占被投资方股权40%时,采用权益法核算。   (1)D公司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投资成本)  2000000  --股权投资差额  50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0   (2)1998年底,D公司确认投资收益1000000×40%=4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损益调整)  4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50000    投资收益  350000   宣告发放现金股利800000×40%=320000   借:应收股利  32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损益调整)  320000   (3)1999年度,D公司确认投资损失1500000×40%=500000   借:投资收益  6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损益调整)  600000    --股权投资差额  50000   2.投资方占被投资方股权的10%时,采用成本法核算。   (1)D公司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票投资  2500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00   (2)1998年底,宣告发放现金股利800000×10%=80000   借:应收股利  80000    贷:投资收益  80000   (3)1999年底,亏损会计上不做处理。   三、成本法和权益法可以相互转换   (一)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下降,或其他原因对被投资企业不再具有 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   (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增加,或其他原因使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 法改为权益法的,投资企业应中止采用成本法,改按权益法核算。 (bc20030905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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