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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代销货物的财税处理(下)

录入时间:2003-10-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0/2003信息】 [案例122]   [案情说明] 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委托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销售甲商 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该商品成本120元/件,增值税率17%。古贺(岳阳) 电子有限公司收到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发 票上注明:售价20000元,增值税3400元。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实际销售时开 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24000元,增值税4080元。   [要求解答] 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   [会计处理] 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 如下:   (1)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会计分录:   ①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将甲商品交付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   借:委托代销商品  12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   ②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收到代销清单   借:应收账款--长沙电器商场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2000   (2)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会计分录:   ①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收到甲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000   贷:代销商品款  20000   ②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实际销售商品   借:银行存款    280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20000   借:代销商品款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应付账款--古贺电子公司  23400   ③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   借:应付账款  2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案例123]   [案情说明] 仍以前面[案例122]为基础,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按每件260 元的价格出售给顾客,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按售价的10%支付湖南长沙电器商场 有限公司手续费。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出一张增值税 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甲商品售价20000元,增值税额3400元。古贺(岳阳)电子有限 公司在收到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 公司开具的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要求解答] 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   [会计处理] 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 如下:   (1)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会计分录:   ①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将商品交付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分录同上[案 例122]。   ②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收到代销清单分录同上。计算应支付的手续费时:   借:营业费用  2000   贷:应收账款--长沙电器商场  2000   ③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收到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汇来的货款净额 21400(23400-2000)元   借:银行存款  21400   贷:应收账款--长沙电器商场  21400   (2)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会计分录:   ①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收到甲商品分录同上[案例122]。   ②湖南长沙电器商场有限公司实际销售商品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应付账款--古贺电子公司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应付账款--古贺电子公司  3400   借:代销商品款  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20000   ③归还古贺(岳阳)电子有限公司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古贺电子公司  23400    贷:银行存款  21400    其他业务收入  2000   [分析说明] 企业委托代销商品分别以下情况确认收入:   (1)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 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在这种 代销方式下,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 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   (2)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 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 后,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 费确认收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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