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问题解答
录入时间:2003-10-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0/2003信息】 “《审计》
问:如何理解错报金额与审计报告类型之间的关系?
答:下表列示错报与审计报告类型之间的关系:
错报金额与审计报告类型之间的关系
错报金额 对有理智的会计报表使用人决策的影响 审计报告种类
不重要(在重 对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决策不大可能产生 无保留意见
要性水平之内) 影响(不影响财务指标)
重要(超出重 在某些方面影响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决策,保留意见
要性水平) 但对会计报表整体而言仍然是公允的
(影响个别财务指标)
非常重要(超 将会全面影响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决策 否定意见或无
出重要性水平) (影响大多数财务指标或全部财务指标) 法表示意见
问:我在学习2003年《审计》教材时发现,今年教材中有关审计一般目的的解释
是:公允性、合法性,而2002年以前的《审计》教材则是:公允性、合法性、一贯性,
请问为什么缺少了“一贯性”?
答:这是按照新修订的《独立审计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有关规定而修订的。
该准则在2003年4月进行了修订,并200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一贯性是指会计处
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从审计理论和实务看,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
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则视其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
审计报告;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则不用提及。因此,
修订后的准则将意见段中的“一贯性”删除。
问: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和内部控制审核报告中收件人名称
有何区别,为何有时为“公司”、有时为“全体股东”?
答:注册会计师在提供不同专业服务时,业务报告的收件人应为该项业务的委托
人。如果委托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业务报告的收件人应当是
“××公司全体股东”。如果委托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则业
务报告的收件人应当是“××公司董事会”或“××公司”。
《经济法》
问:《经济法》教材92页的有关“三个涉外企业对此未作出规定”,即未对注册
资本的最低限度作出规定,但在教材125页中却指出“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度”,这两处是否存在矛盾?
答:这两处并不矛盾。教材92页是对公司法与三个涉外企业法之间的比较。而教
材125页中指出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度,是按照涉外企
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这种组织形式,必须符合《公司法》中关于公
司注册资本的规定,而在三个涉外企业法中并未明确,因此这两处并不矛盾。
问:《票据法》第27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一定的汇票
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如何理解后半句话?“一定的权利”是指哪些权利?如何授予?
他人如何行使(代理)?
答:票据法第27条规定的持票人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是指持票人以行
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以一定的方式授予他人代理权,由代理人代为行使票据上的
权利的情形。由于汇票权利是一种民事权利,除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以及为实现
该权利而进行的一切行为之外,还包括处分权等,持票人究竟将上述权利中的哪一部
分授予他人行使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因此,票据法规定“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
人行使”即是根据该情形而作出的规定,并且此一规定主要是指以委托收款背书方式
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票据上的权利,该权利的内容以及如何行使该权利可以参照教材第
356页的说明。
问: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手又将其背书转让,书中解释“
原被背书人对依此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此时是否应为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不承担责任,原被背书人将禁止转让的汇票转让,是否应
承担责任?
答:教材的此处说明有误,应当将“原被背书人”改为“原背书人”。原被背书
人将禁止转让的汇票转让,应当承担责任。 (At 2003 008 076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