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试销产品的财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10-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0/2003信息】 试销产品是企业在大规模生产和销售之前,
将小量的试制产品、试验产品、革新产品拿到市场销售的行为。这些试制产品、试
验产品、革新产品等都不是成型、成熟产品,或许产品许多动能还未达到原来设计上
的要求,但基本功能还在,不影响销费者的最低使用要求。
试销产品收入与一般产品销售收入的主要区别是在产品的性能和功能上,试销产
品在产品的功能上是或多或少存有缺陷,而正常销售的产品是功能完整的产品;只要
试销产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的“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
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
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
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四个条件时,就无论销售的货物对象怎样,都必须确认
收入,依法计算企业利润;也只要试销产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的条件,就必须
缴纳增值税,而不管你销售什么货物。
[案例126]
[案情说明] 2002年5月23日星期四,九江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在检查江西庐泉饮
品集团有限公司时,发现2001年江西庐泉饮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核算的内容有违规行为。江西庐泉饮品集团有限公司将试销产品(增值税应税项目)收
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少报销售额350000元,为此,该分局对其作出补税、加收滞纳
金和罚款共计110000元的处理决定。江西庐泉饮品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长高唐不理解,
要求解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
则--收入》。
[分析说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
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江西庐泉饮品集团有限公司试销产品,只是销售方式不同,仍属于销售行为,因
此应缴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2001年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会议修订)第六十三
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
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
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
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
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庐泉饮品集团有限公司未将试销产品收入计入产品销售申报纳税,属于偷税
行为,且按一倍罚款计算,补税和罚款的金额也在110000以上(350000×17%×2=
119000元),因此,九江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对江西庐泉饮品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是正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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