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业务招待费的财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10-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0/2003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企业在计
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让、销货退
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
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再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因与其
税后利润、股息等有关的收入在对方企业已经计提了业务招待费。一般而言,计提业
务招待费的收入可以“利润表”中经营利润以前的收入额为基数,经营利润以后的投
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不应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的基数。
(2)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及会务费、会议费等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
会务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等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
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
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
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
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3)国家对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有专门的规定,
《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
(1995)56号]规定,为鼓励外贸企业开展代理进出口业务,同时考虑开展此项业务招
待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
业务招待费,超过2%部分作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实施以后,该政策继续执行。
(4)根据《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
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当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按《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四、四十四条的规定标准计算扣除。
[案例119]
[案情说明]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会计师邓小德2002年受聘成为中村(梧州)电
器有限公司财税顾问,在复查中村(梧州)电器有限公司的财税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问
题:
中村(梧州)电器有限公司在每个月末,按当月的销售收入计提业务招待费,即: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其他应付款
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中村(梧州)电器有限公司这样做账虽然不会发生业务招待费的超支问题,然而君
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会计师邓小德觉得有可能会影响计税所得额,因为即使当年超支
的招待费不列入当年费用,但会影响下一年度的计税所得额。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会计师邓小德就以中村(梧州)电器有限公司为例(所得税
税率33%),2000年和2001年的账面利润都是30万元,2000年计提的业务招待费10万
元,实际发生15万元,则余额5万元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并结转至2001年。
2001年计提的业务招待费为20万元,实际发生15万元,这样,2000年5万元的挂账就
会被冲销,列入2001年的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是不允许的,问题是2000年5
万元的挂账应如何向中村(梧州)电器有限公司解释,如何进行调账,两年的计税所得
额又是多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业务解说] 针对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会计师邓小德提出的问题,首先应该明
确,业务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在管理费用账户列支,在申报所得税时再按照税法的
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做法违反了现行财务制度。其次是,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
中村(梧州)电器有限公司2000年账面利润30万元,计提业务招待费10万元,而实际发
生15万元。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200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为30万
元,应纳所得税额9.9万元。
中村(梧州)电器有限公司2002年应当作账务调整,减少当期会计利润5万元,由
于是跨年度发现,调账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贷:其他应付款 50000
中村(梧州)电器有限公司2001年度计提业务招待费20万元,实际发生15万元,计
算所得税时,应在税法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据实扣除,即,按实际发生数15万元计算扣
除,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200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0+5)×33%=
11.55(万元)。企业应当将多提部分增加当期会计收益,作上述调账分录的相反分录。
由于是在2002年检查时发现此问题,以上两笔调账分录会自然抵消,故也可不作
调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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