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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货运发票的财税处理(下)

录入时间:2003-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3信息】 [案例117]   [案情说明] 松本(韶关)铝合金门窗有限公司与韶关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立 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规定:   (1)松本(韶关)铝合金门窗有限公司受韶关安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负责加 工总价值50万元的铝合金门窗,加工所需原材料由松本(韶关)铝合金门窗有限公司提 供。松本(韶关)铝合金门窗有限公司收取加工费及原材料费共30万元。   (2)松本(韶关)铝合金门窗有限公司提供零配件,价值5万元。该份合同松本(韶 关)铝合金门窗有限公司交印花税:   (30000+50000)×0.5‰=175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 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   [分析指导] 松本(韶关)铝合金门窗有限公司由于合同签立不恰当,在不知不觉 中多缴纳了印花税款。我国印花税税法,对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有如下规定:   (1)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如有受委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 的,可不并入计税依据,但受托方提供辅助材料的金额,则应并入计税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若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 原材料金额,应分别计税: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运用0.5‰税率计税,原材料 金额按购销合同适用0.3‰税率计税,并按两项税额相加的金额贴花;若合同中未分 别记载两项金额,而只有混汇的总金额,则从高适用税率,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 揽合同,适用0.5‰税率计税贴花。   由此可见,在合同中将松本(韶关)铝合金门窗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加工费金额与原 材料金额分别核算,则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松本(韶关)铝合金门窗有限公司如将加工费改为10万元,原材料费改为20万元, 所需贴花的金额为:200000×0.3‰+100000×0.5‰+50000×0.5‰=135元。   [特别提示] 在许多企业财务人员的眼里,印花税是极不起眼的小税种,因而常 常忽视了节税。然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总是频繁的订立各种各样的合同,且有些合 同金额巨大,因而印花税的筹划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重要的。   由于印花税税率较小,印花税筹划的关键集中在计税依据的确定上,掌握以下几 点将有利于财务人员准确地计算印花税,避免多纳税。   (1)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上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 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 较高的计税贴花。   (2)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 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3)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 满5分的按1角计算。   (4)对于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 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 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比,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 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6)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 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 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7)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还是境外起运或中 转分程运输的,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输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 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 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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