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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货运发票的财税处理(上)

录入时间:2003-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3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 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①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 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②产权转移书据;   ③营业账簿;   ④权利、许可证照;   ⑤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1号]第五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 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规定: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 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8)财税字第255号]第四条规定: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 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规定: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 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 照规定贴花。   [案例116]   [案情说明]2002年5月,三明市地税局在对纳税户检查时发现,许多纳税户支付 货物运输费用、取得运输发票时未申报缴纳印花税。三明市地税局检查人员对这些企 业征收了印花税。企业财务经理不理解,认为没有签订合同不应该缴纳印花税。   [要求解答] 三明市地税局的做法当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 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 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   [分析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0)173号]文件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 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 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 证。”因此,三明市地税局税务人员以运费发票为依据征收印花税是正确的。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地方税。由于印 花税征税对象种类繁多,适用税率各不相同,代理纳税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对纳税人所 有涉税凭证进行全面检查。审查时主要应关注以下审查要点:   (1)审查征税范围。   纳税人在经济交往中书立的凭证种类很多,鉴别所书立的凭证是否具有合同性质, 是判别征免的主要标准。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照纳税人的有关凭证从其内容、 性质等方面进行审核。例如审查纳税人有无错划凭证性质,将应税凭证划为非应税凭 证,或因对政策规定理解有误,而将应税凭证作为免税凭证,造成漏纳印花税的问题。   (2)审查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   根据每一应税合同的内容审查各类经济合同上记载的计税金额,看其计税依据的 确定是否正确,有无不按规定确定计税依据而多纳或少纳印花税的情况。对于已完税 的应税合同,以其已纳税额除以该合同的适用税率,便可核查出其计税依据的计算正 确与否。对于各类不同的应税凭证,审查时应考虑其在财务账上的“特殊位置”,例 如对工商企业借贷款合同的审查,主要审查“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账户的贷方 发生额。对财产租赁合同的审查,主要审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等等。此外,企业 可能发生应税凭证业务的核算账户还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固定资产”、 “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3)审查应税合同的适用税率。   主要审查有无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的问题。例如,对于受托提供原料的 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 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 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从高适用税率 计算贴花。审查时应注意有无错用税率的情况。   (4)审查应税合同计税情况。   对只载明数量,未标明金额的合同,是否按规定先计算出计税依据后再计算贴花 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合同,是否按规定先折合人民币后再计税贴花,到期不能兑现 或不能兑现的合同,有无将已贴印花税泵揭下重用的情况。   (5)审查营业账簿计税情况。   首先,审查企业有无错划核算形式,漏缴印花税的问题。例如,采用分级核算形 式的纳税人,仅就财会部门本身设置的账簿计税贴花,对设置在二级核算单位和车间 的明细账款按规定计税贴花的情况。其次,审查资金账簿计税情况是否正确。例如, 企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大于已贴花资金的,是否按规定就增 加部分补贴印花税票。再次,审查其他账簿是否按规定计税贴花,除总分类账簿以外 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等,是否按件贴花。   (6)审查产权转移书据、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情况。   主要审查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四类证 照,看其是否在领受时按件贴花。   在对上述应税凭证审查时,还应当注意对免税凭证的审查,防止纳税人混淆减免 范围,漏计印花税。此外,还需关注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履行完税手续,有 无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情况;已贴花有元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情况; 有无将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问题;对平时“以表代账”的纳税人,在按月、 按季或按年装订成册后,有无未按规定贴花完税的问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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