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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财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2003信息】 企业为了融资方便,常常在关联方之间发 生借贷款业务。税法对关联方借款费用进行了限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 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那么,关联方企业之间能否通过其他途径排除这一限制 呢?回答是肯定的。   企业筹资的渠道有多种,例如向金融部门取得借款,向其他单位或组织取得借款, 吸收投资,商业信用等。因此,排除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完全可以绕 其道而行之。   [案例76]   [案情说明] 信川(福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母公司)和潮田(长乐)电机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是关联公司,潮田(长乐)电机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1日向信川(福州)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0%,潮田(长 乐)电机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550万元。   潮田(长乐)电机有限公司实收资本总额600万元。已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8%, 金融保险业税率8%,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按3%,所 得税税率33%,2001年利润总额200万元。   [要求解答] 潮田(长乐)电机有限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的财税处理。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分析说明] 潮田(长乐)电机有限公司2001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信川(福州)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利息5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   600×50%×8%=24(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   50-24=26万元。   潮田(长乐)电机有限公司200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200+26)×33%=74.58(万元)。   [业务解说] 潮田(长乐)电机有限公司支付利息50万元,信川(福州)实业集团有 限公司得到利息50万元,由于是内部交易,对信川(福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潮田( 长乐)电机有限公司整个利益集团来说,既无收益又无损失。但是,因为信川(福州)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潮田(长乐)电机有限公司均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法对 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限制,使潮田(长乐)电机有限公司额外支付了8.58万元(26×33%) 的税款。   信川(福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收取的50万元利息还须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 纳8%的营业税:   50×8%=4万元   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合计为:   50×8%×(7%+3%)=4000元。   对整个集团企业来说,合计多纳税费为:   4.4×(1-33%)+8.58=11.53(万元)   [避税思路]   方案一   将信川(福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给潮田(长乐)电机有限公司,改成 信川(福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潮田(长乐)电机有限公司增加投资500万元。   [分析说明] 潮田(长乐)电机有限公司就无需向信川(福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 付利息,如果信川(福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与潮田(长乐)电机有限 公司相同,从潮田(长乐)电机有限公司分回的利息无需补缴税款。如果信川(福州)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高于潮田(长乐)电机有限公司,潮田(长乐)电机有限公司 可以保留盈余不分配,这样信川(福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也就无需补缴所得税。   [避税思路]   方案二   信川(福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潮田(长乐)电机有限公司存在购销关系,潮田( 长乐)电机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信川(福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原材料。   [分析说明] 当潮田(长乐)电机有限公司需要借款时,信川(福州)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可以支付预付账款500万元给潮田(长乐)电机有限公司,让潮田(长乐)电机有限 公司获者一笔“无息”贷款,从而排除了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   [避税思路]   方案三   信川(福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作为潮田(长乐)电机有限公司的原材料。   [分析说明] 信川(福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可以采取赊销方式销售产品,将潮田 (长乐)电机有限公司需要文付的应付账款由信川(福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应收 账款”长期挂账,这样潮田(长乐)电机有限公司同样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   [比较分析] 方案二和方案三,属于商业信用筹资。这是因为,关联企业双方按 正常售价销售产品,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是否加收利息,可以由企业双方 自愿确定,税法对此并无特别规定。由于潮田(长乐)电机有限公司是信川(福州)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信川(福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不 收利息,对于投资者来说,并无任何损失。   [避税思路] 如果潮田(长乐)电机有限公司是信川(福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非 全资子公司,其情况又会怎样呢?信川(福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了考虑其自身的利 益,会对销货款适当提高售价,实际上就是把应当由潮田(长乐)电机有限公司负担的 利息转移到原材料成本。   [政策解读] 如果关联方企业之间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 用,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因此,企业在 采用方案二和方案三进行筹划时应当谨慎行事。   [特别提示] 正确理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6条的规定,还应当注意 下列问题:   第一,对于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 不得扣除,也不能资本化。   第二,对于集团母公司从金融机构统一取得的贷款,再转贷给子公司使用的,如 能证明有关资金确系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可不作为关联方贷款对待。   第三,严格意义上讲,属于同一法人的总分机构是同一个法人实体,不属于关联 企业的范畴。但是,如果总分机构符合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独立纳税人条 件,总、分机构分别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总分机构之间发生的借贷款理应受到《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6条规定的限制。   第四,企业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负责集团内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金调度事 务,如果企业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名义对企业集团所属的其他企业进行贷款,相关于 公司申报扣除贷款费用,也应该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6条规定的限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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